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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在世界屋脊的中国西藏自治区妇女,占西藏人口总数的51%,其中95%以上是藏族,此外有汉族、回族、门巴族、珞巴族、怒族、纳西族和僜人夏尔巴人。全区妇女人数已达129.13万。
  在旧西藏,90%的藏族妇女是“差巴”、“堆穷”,即农奴;5%的藏族妇女是“朗生”,即世代家奴。旧西藏通行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十六法典》,把人分成三等九级,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法典规定“人有等级之分,因此命价也有高低。”上等上级人如王子、大活佛等,其命价与身体等重的黄金相值;而下等下级
  盛装的西藏妇女的人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其命价为草绳一根。也就是说,妇女的性命和一根草绳的价值一样微不足道。法典中还规定“勿予妇女议论国事之权”,“奴隶与妇女不许参与军政事宜”,这完全剥夺了妇女参政议政的权力。
  今天,藏族妇女和其他各族妇女一样受到宪法的保护。宪法明确
  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992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法规。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西藏妇女依据国家法律给予的权利,走上政坛参政议政。目前,全区女干部人数接近1.9万人,占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