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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方法律《十三法典》
  旧西藏通用的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教法,即规范出家人的戒律,如“沙弥戒”、“比丘戒”等,专门适用于僧侣;一种是王法或政法,适用于俗人。法律条文是吐蕃时代留下来的,1000多年没有多大变化。主要的法律有“十三法”、“十六法”等法典,它们曾经过五世达赖、十三世达赖的修订。另外,西藏还沿用元朝、清朝的某些法律。法律条文涉及的内
  容很多,有刑事法律规范,有惩治制裁规定,有婚姻、财产等民事法规等等。某些法律明确规定并严格维护等级森严的不平等社会制度。“十三法”、“十六法”规定:“人有等级之分,因此命价也有高低”。这些法典,按血统贵贱,身份高低,把人划分为三等九级。上等上级人的命价按尸量黄金计,下等下级人被杀的命价仅为一根草绳。法律规范的等级性非常明显,严格区分贵贱,并公然庇护权贵。如按伤人赔偿规定,凡仆人反抗主人,而使主人受伤较重的,应斫掉仆人的手或脚;如主人打伤仆人,延医治疗即可。如冒犯活佛,则要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按照法典规定,农奴“勿与贤哲贵胄相争”,甚至规定“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应逮捕鞭击之”,连农奴喊冤也有罪。而达赖   集团散发的材料都称,农奴“是有合法身份的”,他们“可进入法院,他们有权控告他们的主人,并且把他们的案件上诉到高一级当局”,这显然与事实不符。
  而在领主管辖的范围内,领主们既是法律的制订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的意志就是法律,他们的封赐文书、口谕命令,谁也不能违抗。法律还保障三大领主对拥有的土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