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特约工商记者 录入于 March 31, 2006 at 08:44:10:

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3-7-28 16:45:49
闽计政策〔2003〕17号(2003年6月15日)
各市、县(区)计委(计划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推动福建产业发展、产业优化升级和企业技术进步,增强福建经济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省计委商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迳向省计委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推动福建产业发展、产业优化升级和企业技术进步,增强福建经济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果,是指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的科技人员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成熟、先进、实用、可以产业化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科技成果.
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果转化,是指企业、个人投资者或成果持有者采用项目成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实施转化,形成建设项目并组织实施的活动。转化方式包括:
(一)项目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项目成果持有者向企业、个人转让该项目成果,由受让的企业、个人投资实施转化;
(三)项目成果持有者许可企业、个人使用该项目成果,由使用该项目成果的企业、个人投资实施转化;
(四)项目成果持有者以该项目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企业、个人合作实施转化;
(五)项目成果持有者以该项目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与企业、个人共同投资实施转化。
第三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从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一定金额的促进项目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用于扶持实施项目成果转化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计划单列市外)落地形成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同时,做好项目成果的征集、推介和信息引导服务。
第四条 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并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平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扶持的转化项目应当是下列转化项目:
(一)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
(二)技术先进适用,可形成产业规模,加强本省产业链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建设,填补本省产业链发展中的产品、技术空白,加速本省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本省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防治环境污染以及防灾减灾的建设项目;
(四)可促进本省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转化项目。
第六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实施下列项目成果的转化而形成的建设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和扶持:
(一)经省部级认定、属于国际国内领先技术、能明显提高本省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项目成果;
(二)技术先进适用、可形成产业规模、填补本省产业链发展空白、对本省产业链的延伸、产业群的壮大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成果;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的项目成果;
(四)在本省欠发达地区投资实施转化的项目成果;
(五)在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上签约成交的项目成果;
(六)列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征集并重点推介目录的项目成果。
第七条 要求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的转化项目,应当有项目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本省(除计划单列市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已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包括实施进度计划),且已按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评价良好,可以自行筹措解决按国家规定所需的占项目总投资相应比例的项目资金;
(四)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的项目成果,已取得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和评估证明;
(五)使用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子、饲料、兽药、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批准、测试后才能使用的项目成果,已取得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和有关测试报告。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八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转化项目的扶持,采用下列方式:
(一)资金扶持。确定扶持的转化项目,采用前期经验补助和无息回收性投资两种方式。每年确定安排一批转化项目,原则上安排在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上签约成交或列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征集并重点推介目录的200个转化项目前期经验补助,50个转化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1、对已签订实施项目成果转化合同或项目成果持有者作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书面决定,并按照建设程序及审批权限规定已立项开展前期工作的转化项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从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中给予安排项目前期经费补助,补助款主要用于扶持转化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论证等方面的工作。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已完成建设程序及审批权限规定的前期工作而动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的转化项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可给予重点扶持,从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中给予安排无息回收性投资。
无息回收性投资根据转化项目的实施进度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分期安排,首期安排不超过70%,余额待中期评估或检查后安排。
无息回收性投资委托商业银行代理放款和回收。使用该投资的项目业主,应当在转化项目投产两年后分三年偿还该投资的本金,用于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滚动使用。
(二)项目成果的征集、推介和信息引导服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向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广泛征集适合福建省产业发展的项目成果,向省内各类企业广泛征集技术需求,并通过建立完善网上推介转化系统和承办好项目成果交易会,及时发布有关产业技术政策和项目成果信息,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与技术需求的解决。
第四章 资金安排程序
第九条 安排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应当依法执行下列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其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申请;
(二)转报。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转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转化项目,转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三)组织专家评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报告,应当分批组织相关领域有资格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四)审定下达。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专家项目评审意见,按《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每年分三批研究审定下达。
第十条 项目业主申请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中的前期经费补助,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当就项目成果的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转化方式和建设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筹资方案、申请金额等作出说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章的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实施项目成果转化合同或项目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对项目成果进行检测、测试、批准和价值评估的,应当提供有效的检测结果、测试报告、批准文件和评估证明。
项目业主申请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中的无息回收性投资,除提供上款所列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上两个年度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注册不足一年的企业,只需提供验资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程序及审批权限规定要求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的项目相关批文。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省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对项目业主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转报时应如实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转化项目,应当在规定的审批转报期内将有关申请材料退回项目业主。
第十二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由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的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通过召开项目评审会,形成转化项目所采用技术的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程度以及经济方面的专家评审意见。项目评审会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对边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审查;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邀请少数具有较高行政职务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参加,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为保证专家评审的公正性,项目评审会中评审某一具体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专家应当回避;
(一)专家在申请企业工作;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申请企业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三)专家与申请企业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按照年初确定的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控制总额及其前期经费、无息回收性投资控制额分三批安排转化项目扶持资金,第一批安排上一年度9-12月评审的项目,第二批安排本年度1-5月评审的项目,第三批安排本年度6-8月评审的项目。对每批经过规定程度研究审定的转化项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通过“福建省项目成果转化网上推介系统”向社会公告,实行公告异议期制度(异议期10天),对于经公告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异议缺乏充分的否定依据的转化项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可正式下达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使用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应当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签订《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资金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资金使用协议书》),并从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的下一个季度起,在每季度头10日之内将上季度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报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使用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中的无息回收性投资,先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与委托代理放款和回收投资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再由项目业主与代理银行按照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签订借贷合同。
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资金使用协议书》,按照细化预算要求下达支出预算通知和拨款,其中无息回收性投资款按照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先拨到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专户,由代理银行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通知和该银行与项目业主签订的贷贷合同放款和回收。
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建立使用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转化项目台帐,每季度汇总一次,及时予以跟踪检查,督促使用该资金的项目业主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落实项目。同时,对安排无息回收性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转化项目,可从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中组织未参加该项目评审会的一批专家进行中期评估,根据专家中期评估意见,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的项目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断改进和完善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制度。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可派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稽察监督,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该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审计厅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对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如需要对转化项目的进度计划和投资等进行调整,或企业投资方变更,或项目撤销、中止的,应当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书面报告,并报省财政厅和代理银行备案。对因故撤销或中止的转化项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下达取消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应当停止拨款并缴回余款;项目业主应当进行项目清算,并将剩余的省扶持资金如数返还,用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安排其他转化项目。
项目业主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除收回该资金外,按照有关规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可从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开展项目成果征集、推介、专家评审及其他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产或基本建成的转化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对某一行业或领域建设项目另有资金扶持规定的,该行业或领域的转化项目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商福建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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