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孙志刚收容致死事件的思考
作者:朱蓬蓬 录入新月于 May 27, 2003 at 22:45:24:
自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被收容致死一事传出后,笔者一直密切注意着事态的发展,虽然舆论及网络文字一直传播得沸沸扬扬,但由于全民抗击SARS的肆虐,似乎来不及对此进行认真的思考,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公安、民政部门的反应似乎也有点滞后。虽然拘留了有关当事的十三人,但孙志刚到底是怎么致死的?大家仍然是云里雾里,难知真相,也未见事件的最后结论。也许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于是,许志永、俞江、腾彪三位法学博士,以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之后不久,又有贺卫方、盛洪、沈巋、萧瀚、何海波五位著名法学家,再次联合上书全国人大,要
应该说,在“依法治国”深入人心的今天,这是一种有限的进步。特别是,“民意”和“公民的权利”,必须引起各级政府足够的重视,不能让一个人不明不白地就死去了。
但是,对于“收容”一事本身,笔者确实有一点另类的思考,提出来向专家们请教。
建国伊始,早在五十年代,公安、民政部门就有“收容”的行为存在,一些流入城市的无业人员,被强制收容,当时国家建立了一些农场,使这些无家可归的弱势人群,有了可以安身就业的机会。这既是为了城市的社会治安,也是体现了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1958年,本人是有城市户口的公民,就因为无业,按照当时“行政院”的规定,被集中起来去修建重庆小南海长江大桥。1960年到东风农场劳动。当然,改革开放以后,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城乡差别,经济结构的调整,近一亿农民工在城市流动,社会治安增加了许多问题。有资料表明,城市中犯罪活动,70%左右是流动人口所为。收容和遣返似乎是不能不采取的措施。
遗憾的是,收容这件好事,如今通过孙志刚事件的发生,似乎发生了质的变化。笔者的电子邮箱中,今天突然接到“网络文摘”发来的署名“古风”的文章,说:
“苏萍,江苏人,女,虽有珠海的暂住证,却被强制收容,遭几十人强奸。
张森,广西人,无暂住证,由于亲友未及时送去赎领款,在广州从化收容站离奇死亡。
景晓智,陕西人,到广州出售苹果,突然失踪,后收容医院告知家人死亡。
还有二位女民工被收容时,由于收容车门未关好,在高速行驶时被摔出致死。”
我们无法得知这些事情是否确切,但有一点似乎说明,有关工作人员极端不负责任,或者,在进行工作时图私利,以至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人命关天,尊重人是第一位的大事,就以认定的孙志刚的冤死来说,如果工作人员有一颗负责的关爱人的心,这样的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关于《收容遣送法》是否违宪,我们老百姓说不出什么道道,尽可由法学专家去研究,有关法律也可以进一步完善。但关键的问题是,再好的法律也得由人去实施和执行,如果执法的人素质不高,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好事也给他们办成坏事了。 2003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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