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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 * 反反盗版
作者:Annoying          录入新月于 May 10, 2002 at 07:59:15:

盗版

  看了那么多演艺红星走上街头,大声宣扬反盗版!在法律上,我支持你们!在感情上,我同情你们!(我也是) 在道理上,个人有些不同的意见!

  如果演艺工作也是一项"工作",不知道有没有人会觉得这样的工作报酬太高了些!演艺人员之所以会受人羡慕,除了在萤光幕前的光鲜亮丽之外,基本上他们的高所得也是主因之一!

  盗版现象的形成,是一种供需的经济法则,产品的价格制定,并不是单纯的依唱片公司、制作人、作词、作曲、歌星这些人或单位想要赚多少(这是成本)再加上销售利润而产生,而忽略了消费者实际能接受的程度!自然市场上会有另类的供给品会出现。

  再讨论产品价格时,有些数据跟读者分享一下:

  台湾一张当季流行CD的平均价格是350元(约美金10元)

  台湾国民年所得平均为美金12000元

  美国一张流行CD的平均价格是美金12元

  美国国民平均年所得美金32000元

  日本一张流行CD的平均价格是美金20元

  日本国民平均年所得美金30000元

  如果以每人一年购买10张CD计算

  台湾人民花费的是所得的1/120

  美国人民花费的是所得的1/266

  日本人民花费的是所得的1/150

  很明显看起来台湾的CD太贵了。

  如果以日本当基准,US$8是合理的。如果以美国当基准,US$4.5是合理的。(中国大陆不在讨论之列,他们所得只有US$1200,所以盗版更严重)

  在美国,根本很少听到盗版的问题,除了各方制度配套得宜外,一个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价格才是重点!

  如果现在台湾的当季流行CD能够降到US$4.5(约台币150),相信盗版的现象会减少很多,甚至不能生存!(现在盗版CD一片约NT$70--100)降价?可能吗?我想是可以的!只要那些音乐工作者(尤其是歌星)不要再继续以为演艺圈是一个掏金的地方!

  你们很辛苦,是的!但是更多比你(你)们工作更努力、更辛苦、对社会贡献更多的人(例如作家、老师...),收入比起来还是差一截!那为什么你们存在於这个社会的索取的价值要较他人高?!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亦有道!

  个人从没买过任何盗版CD,因为之前领美国薪水、台湾消费!台湾CD价格对我而言是合理的!但对那些伸手跟父母拿钱,半夜排队等你们签名的少男少女,合理吗?个人绝对反对盗版!但对这样的消费价值实在不能茍同!

  最近连美国一些大软体公司像Adobe为了杜绝公司产品在台湾的盗版问题,都大幅调整产品价格适应台湾市场!人家可不会傻到去街头抗议!

  那些声音甜美、外表出众的红星们!想想吧!

  有几个问题供大家思考一下?

  1. 如果一个有实力的艺人,你会不会因为他的衣服是在五分铺买的,而嫌弃他?

  2. 如果一个有实力的艺人,你会不会因为他穿Giodano,不是Armani, Chnnel,Prada...,而嫌弃他?

  3. 如果一个有实力的艺人,自己开March,不是请司机尔後坐拥Benz,BMW,而看不起他?

  4. 如果MTV不要去希腊拍,换成阿里山,会不会减少音乐的品质?

  5. 如果艺人打牌改打50/20,你会不会笑他?

  我想我们这些市井小民要表达的不是盗版行为的合法化,个人自己也是创作者,同样也希望智慧财产权受尊重,但是任何行为并不能只从法律层面下去思考,整体经济层面、供需的协调性、商业机制、产业生态问题都是考虑的重点!就个人的观点来看,现今演艺圈的产业生态结构调整,才是当务之急!

  有很多支持如果一片CD降至150元,我们都会支持买正版!个人适才与唱片业者讨论成本问题,觉得这是可以办到的!

  首先是"合理"制作成本的分析:

  1. 作曲:1万*10=10万

    (一个职业作曲者,就算灵感再差,一周作一首,一年也能作52首,52万的年所得,不知道算多算少?应算是可接受!只要三天作一首年收入也破百万!)

  2. 作词:1万*10=10万

    (一个职业作词者,就算灵感再差,一周作一首,一年也能作52首,52万的年所得,不知道算多算少?应算是可接受!只要三天作一首年收入也破百万!)

  3. 编曲:2万*10=20万

    (这是以时下电脑数位编曲为主,那种请交响乐团的大制作,先不讨论,好像现在也没人这样做!)

  4. 录音费:10万

    (如果一个录音室硬体投资500万加上2个人的薪水150万,一个星期录一张,算算也不少!)

  5. 压片:以一万片计算,一片4块

  6. 内包装:以一万份歌词说明,一份大约3元

  7. 外包装:CD盒加收缩模膜,约3元

  以上是唱片公司必须支出的合理成本,生产一万片为60万!固定成本为60/片。以定价150元计,大盘取货价150*0.7=105,唱片行取货价150*0.85=127.5,唱片公司的利润105-60=45,大盘的利润127.5-105=22.5,唱片行的利润150-127.5=23.5!

  那歌手赚什么?又要穿名牌,又要开跑车?

  好吧!假设歌手都是热爱音乐的声音提供者,以目前合理的创作酬庸计算,末端售价的一成为其版税,每售出一片版税15元,从唱片公司的利润扣除,45-15=30,唱片公司也还有每片 30元的利润。

  行销费用很高?这就看唱片公司怎么做了!(这是预期投资,有风险的!)如果觉得这个歌手有20万张的实力,先计算可能的利润,固定成本50万+20万张生产成本约160万=210万,预期营业额20万张*105=2100万,扣除歌手版税20万张*15=300万,也还有1800万。这笔钱扣掉公司管销、预期收益....该拨多少比例作为行销费用,每个公司会计算吧!

  这样算来,好像每个人都有钱赚,但是都赚不多!没错!是赚不多!不过这却是可能较合理的"报酬" ,当然跟他们现在比,是少了很多、很多!

  但前面说过,目前这个产业的结构生态是异常的!每个环节的角色,不管是幕前还是幕後,都积非成是,觉得演艺圈就应该有很高的价码,所以拍一支MTV要价100万,制作一张唱片要价300万,歌手签约金动不动就几千几亿!

  钱真有那么好赚吗?

  当一个老师,每天要批改家庭联络簿的辛苦会比那些看歌迷来信的偶像轻松?!老师一年所得有多少?50万吧!社会贡献度谁大?医生?驻院医生每月平均15万,一年也不过180万!社会贡献度谁大?

  我不会去买盗版CD(有人要传MP3给我,我也无法^_^!!),但是我真的希望看到这个产业能够符合社会的结构!大家一起支持唱片降价吧!

  最後,跟那些开跑车、包女人、闹诽闻、开@#$派对的人道歉,这样以後你们可能不太能穿名牌、打大牌了!


反反盗版

  其实讨论盗版这件事情是十分无聊的,顶多只是给不给钱的差别,它比较像是经济学的范畴,与艺术无关。拥有创作天赋、能创作出许多好作品时,已经是天大的好事了,十分令人羡慕,至於他赚钱与否,对於乐迷来讲,已经不重要,世界上多一位百万富翁或少一位,都不会有多大差别,臭氧层持续在破裂,异形一直躲在月球的另一面。   不过如果有人一直耗费心神地在反盗版,同时谈出的反盗版理由十分空洞薄弱,就让人不禁想,好啊,那就来谈一下啊,看谁比较站得住脚。

  这些人说来说去,反盗版只有一个理由,「这样做音乐的人就赚比较少钱,那么就会影响台湾的音乐品质。」--So, it's all about money?

  可能又会有人搬出「著作权」的观念然後绕来绕去说同样的话,这其实根本就是同义反覆的套套逻辑!--凭什么说违反著作权是错的?「这样做音乐的人就赚比较少钱,那么就会影响台湾的音乐品质。」你看!挺弱智的。   谈到著作权,以创作成果作为私有财产权,难道不是个积非成是的观念吗?激进一点讲,整个私有财产权的观念,都是有问题的,它不仅造成贫富不均,也造成人类对自然一迳掠夺的恶劣德性。而将无实体的、纯粹概念的东西如音乐创作纳为私有财产,难道不是令人更无法忍受?要记得,这是一个十分晚近才发展的观念,荷马写史诗是不收一毛钱的,李白吟出床前明月光也不怕你现唱转播。以前的人,一毛钱不收,也丝毫不影响创作品质。

  谈论反盗版让人最反感的,还不是理由非常站不住脚,而是他们反盗版的理由似乎显示出他们是在乎「音乐创作品质」,但是,除了反盗版之外,他们其他的所作所为,似乎都与却不停在戕害台湾的音乐创作品质。 首先是「主打歌文化」

  唱片公司斥资千万在媒体上大量播放主打歌,作为宣传企图引诱消费者购买整张唱片,然而整个宣传活动徒然增加消费者购买每一张CD的价钱。 再来是「偶像歌手」

  作为唱片公司主要吸金机器的偶像歌手,对於他们的唱片消费者的评语通常是:「只有主打歌好听。」而根据心理学研究,人通常会喜欢熟悉的事物,主打歌之所以好听,完全是因为消费者被洗脑,听久了变顺耳而已。

  这样就形成一个荒谬的局面,唱片公司不好好做出好音乐,只想偷懒运用简单的行销公式:大量播放主打歌企图吸引消费者购买一整张专辑,因此让消费者花更多钱买一个其实他常常觉得不好的东西。整个购买唱片的行为变成一个骗局,消费者不只被骗,还要为这场骗局出钱!

  如果说唱片公司主要的运作就是在经营一场耗费大量金钱的行销骗局,那么戕害音乐创作品质莫此为甚,而盗版就显得更正义了,它只不过劫富济贫,让音乐工厂少赚点钱同时保护弱势的消费者(我们被洗脑了还要花钱!)。如果说还有更荒谬的,那就是「精选集文化」。

  精选集实在是一种自掘坟墓的举动,而且,它难道不是一种合法的盗版!精选集让所有消费者习惯等待,我何必在当冤大头冒险买一整张专辑,反正通常只有主打歌好听,等以後出精选集再买就可以了!口口声声反盗版,说「这样做音乐的人就赚比较少钱,那么就会影响台湾的音乐品质。」,正自打嘴巴地在影响台湾的音乐品质。

  盗版问题在网路时代就更显得不合时宜,现在只要按一下滑鼠,你就可以成为高度文明之下的一个小偷,被少数人谴责,与大多数人站在一边。反盗版者自命为道德者大声疾呼,却发现自己正与整个大趋势渐行渐远;心痛口袋里的钱越来越少,却无计可施。历史告诉我们,你没有办法只靠一个信念,去阻止群众取得他们本身的利益,特别是当反盗版的理由薄弱而盗版行为十分简单易行。现在取得盗版何其容易,就像读一页网页、收一封电邮,盗版容易到一点都没有犯罪的感觉(比坐捷运不让位的罪恶感还轻)。

  功利主义法则:取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盗版合乎这样的正义。

  市场经济法则:适者生存--唱片公司与其反盗版,不如求生存!

  在侏罗纪时代,乐谱公司横行天下,那时没有留声机,音乐要靠现场演奏才能聆听,乐谱卖越多,表示作曲家越红。之後留声机发明,唱片公司崛起,乐谱公司惨遭淘汰。不到一个世纪,唱片公司历经唱盘、卡带,在卡带时期,盗版曾经肆虐,等到CD发明,当时盗拷困难,唱片公司以为可以长治久安了,没想到这竟是灭亡的伏笔,CD让音乐数位化,使得现在音乐透过网路传送方便无比!网路之於唱片公司,如同留声机之於乐谱公司,不适者淘汰!

  说著说著似乎觉得大快人心,不过我们好像得再想想:对於一些独立音乐厂牌,盗版、反盗版、反反盗版到底意义何在?

  只要到路边转一圈,你就会发现盗版商的音乐品味奇差无比,完全市场导向,他们完全寄生在唱片公司的打歌行为中,唱片公司打什么他们就盗什么!没有人会盗版水晶的CD啦--除非水晶得金曲奖!在网路世界的盗版,还不是如此。

  所以当我们反反盗版时,难道只是欢喜於唱片公司的巨额损失?

  我想重点不在此,重点在於「网路」!

  曾经是「应许之地」的网路,应许过我们一个自由平等的未来,没有大者恒大的垄断,音乐市场不再充斥僵化制式、没有创造力、只为存在而生产的工厂作品,而是人人都有机会、可以自由发表创作的手工业复兴。有创造力的人不靠诽闻同样出线、好作品更容易被看见。网路让「经营唱片公司」的门槛降低,一台电脑赢过千万宣传费,做网站、发电子报,你做完一首歌之後自己打!

  不过我们目前似乎困在沙漠中,网路世界目前的发展不如预期乐观,.com很大的程度上复制了现实世界中company大与小的差别,而该死的「专利权」、「著作权」的观念牢牢地被既得利益者如微软死抓著作为生财的利器…唉。

  做为一个乐观不失眠的理想主义者的你,我知道你的梦中会有Linux,梦醒你看见你桌上的大补帖(你的pc刚灌window2000)……这是一个你早已知道的好消息,反反盗版比提倡环保似乎更容易知行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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